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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比特币监管现状

imtoken官方下载最新版 2023-06-27 05: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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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参议院经济参考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总结当前比特币监管框架的报告。

本文的作者是 Patricia Tsang 和 TRAction Fintech Pte Ltd 业务主管 Sophie Gerber。

澳大利亚政府和监管机构正在加强对比特币的控制。 2015 年 8 月比特币盈利要交税吗,澳大利亚参议院经济参考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总结当前监管框架的报告。 该报告还提出建议,为政府和监管机构提供有关比特币空间未来方向的宝贵信息。

当前的监管框架

2014年8月20日,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了一套关于数字货币税收政策的法规草案。 澳大利亚税务局相关规定最终于2014年12月17日起草,具体如下:

使用比特币进行的交易在税收安排方面类似于实物交易。 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观点是,比特币不是货币,也不是外汇,提供金融服务的比特币无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而比特币是一种资产,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该报告简要总结了澳大利亚税务局对数字货币的规定:

资本利得税:将数字货币用于投资或商业目的的行为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出于个人目的使用数字货币(例如使用数字货币购买咖啡)和交易金额低于 10,000 澳元的交易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商品和服务税:购买数字货币的个人需缴纳商品和服务税。 提供数字货币的公司需要缴纳商品和服务税,如果他们购买比特币,则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所得税:提供兑换服务、买卖比特币或从事比特币挖矿的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 公司从他人那里收到的比特币付款将以澳元计入税务审查收入。 数字货币交易的利润必须计入税务审计收入。

附加福利税:如果员工有合法的薪金牺牲安排,雇主以数字货币支付的报酬需缴纳附加福利税,否则适用正常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

金融监管和消费者保护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基于《2001 年公司法》的现行金融服务监管制度适用于金融产品监管。

报告称,ASIC 认为数字货币本身不属于 2001 年公司法(或 ASIC 法 2001)定义的金融产品的合法类别。

这意味着个人在运营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提供数字货币咨询服务或安排他人买卖数字货币时,并不是在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该报告,这意味着个人有权:

1. 运营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无需取得澳大利亚市场牌照。

2. 无需取得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即可: (1) 进行数字货币交易; (2) 代为持有数字货币; (3) 提供数字货币咨询; (4) 为他人安排数字货币交易。

与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观点一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认为数字货币不是《公司法》或《委员会法》所定义的货币或基金,而是商品。 因此,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不属于外汇交易。

报道指出,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认为,通过在线平台或ATM将法定货币兑换成数字货币的交易属于典型的即时结算,《公司法》中的常规许可和披露要求不适用于数字货币。货币转换。

虽然数字货币本身不是金融产品,但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认为,一些数字货币公司提供非现金支付便利等服务,可能是金融产品。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指出,如果受监管的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产品支持使用数字货币,那么此类产品应被认定为金融产品。

例如,PayPal 最近与领先的比特币支付处理商 Bitpay、Coinbase 和 GoCoin 达成交易,使商家能够接受比特币。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规定的金融产品的正常金融服务许可、行为和披露要求适用。

ASIC 指出,商品和服务的支付中介可以促进数字货币的无现金支付,无论商家是否接受数字货币。 非现金支付属于金融产品,此类数字货币中介设施可能需要获得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 例如,CoinJar 刷卡最近宣布,CoinJar 客户将能够在销售点 (EFTPOS) 卡上加载他们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以将 CoinJar 比特币钱包兑换成澳元。

此外,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目前将比特币视为一种商品。 尽管报告中没有提及,但 ASIC 可能会将与比特币相关的衍生品视为商品衍生品。 根据 2013 年公司(衍生品)决定(部长级决定),确定了五类衍生品适用于 2013 年 ASIC 衍生品规则(报告): (1) 除电子衍生品以外的商品衍生品; (二)信用衍生产品; (三)股票衍生品; (四)外汇衍生产品; (5)利率衍生品。

与部长决定相关的备忘录显示,这五类衍生品的分类采用业内通用的方法,如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发布的分类方法(当前版本不包括比特币/数字货币衍生品) ), 但是,商品衍生品在部长级决定或报告条例中没有定义。 根据报告规定,比特币衍生品可以作为商品衍生品进行报告。

2014年12月7日,澳大利亚政府金融系统调查最终报告发布,澳大利亚财政部目前正在就金融系统调查征求意见。

金融系统调查发现:

就价值规模而言,数字货币在澳大利亚并未得到广泛使用,因此不会被视为货币。 然而,未来数字货币在支付系统中的使用将会扩大。 重要的是比特币盈利要交税吗,支付系统监管要适应数字货币和其他尚未出现的潜在支付工具。 应审查现行法律,以确保支付服务得到监管,包括消费者、稳定性、竞争、效率和反洗钱方面。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法》或《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数字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是货币,但《2010 年竞争和消费者法》中的一般消费者保护规定适用于数字货币,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 委员会法中的相应规定不适用。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负责实施《2010 年竞争与消费者法》。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澳洲联储是支付系统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实施1998年支付系统(监管)法案。报道称,澳洲联储认为目前应该限制数字货币的使用,但没有太多顾虑关于金融系统的竞争、效率或风险,而数字货币目前不受澳大利亚央行监管。

然而,2015 年 4 月,澳大利亚央行通知参议院委员会,它将评估当前的监管框架是否可以容纳数字货币。

执法行动

报告称,2006 年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案目前仅涵盖一小部分数字货币,不包括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它们不受贵金属或黄金支持。

虽然 AML/CFT 法案中有条款允许数字货币的监管直接或间接地从 AML/CFT 法案条款中寻求支持,但此类条款尚未发布。 此外,澳大利亚目前的 AML/CFT 制度允许对可兑换数字货币进行有限监管。 无论是将数字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还是将法定货币兑换成数字货币,都涉及银行或汇款服务,而银行和汇款服务不受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的监管。

司法部正在审查2006年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案的实施情况,其中涉及数字货币的出现以及数字货币是否应被纳入澳大利亚的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监管.

报告的建议部分

建议一

该委员会认为,数字货币应缴纳商品和服务税。 因此,委员会建议政府征求各州和领地的意见,修改1999年新税制(商品和服务法)中货币的定义,并将数字货币纳入1999年新税制中金融供应的定义中(商品和服务法)条例。

提案二

该委员会建议,如果数字货币被纳入税收改革白皮书,应进一步审查将采用何种税收政策,特别是在所得税和附加福利税方面。

金融监管和消费者保护

建议三

该委员会建议澳大利亚政府考虑成立一个数字经济工作组,以获取有关数字货币的使用、机会和风险的更多信息。 这将使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和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能够监督和决定何时以及如何监管数字货币业务。 同时,委员会支持澳大利亚数字货币行业协会与政府机构协商,继续制定自律监管模式。

执法

建议四

委员会建议对数字货币交易所进行 AML/CFT 监管。

报告中的建议可能会为政府和监管机构提供有关未来方向的宝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