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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盗窃虚拟货币不一定构成盗窃?

imtoken苹果版下载 2023-04-10 05:40:04

盗窃虚拟货币,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

近日,西安警方破获一起特大虚拟货币盗窃案,据受害人张某警方通报,其个人电脑涉嫌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一夜之间,市值达到6亿,刷新国内纪录。

近年来,虚拟货币被盗事件逐渐增多。但对于这种秘密窃取行为,究竟应该以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笔者认为,此类行为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而非盗窃罪。

盗窃罪的刑罚远高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如果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30万到50万以上,各省不一样)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如果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因此,与盗窃罪相比,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较轻的犯罪。

例如,2018年3月,北京发生一起犯罪,比特币被盗,价值达到200万元。某互联网公司董事钟某为了职务之便,非法拿走公司名下的100个比特币。从常识来看,他的行为属于盗窃或职务侵占行为。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逮捕。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控盗窃盗窃比特币怎么定罪,盗窃金额将达到200万元,法定刑期为10年以上,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但如果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起诉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因此,以何种罪名定罪,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笔者认为,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定罪量刑是合法的。

有三个原因:

首先,虚拟货币不是商品,也不是货币,也不是盗窃罪的客体;

二、大量虚拟货币被盗取货币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行为模式;

第三,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首先,虚拟货币不是商品,也不是货币,也不是盗窃罪的对象;

2009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出台之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往往被列为盗窃罪。例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账号、游戏币、游戏设备等,属于盗窃罪。对计算机系统的保护,只有一种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该罪的保护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前沿科技领域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一般公共经济交流和商业、教育、卫生等系统。没有单独的信息保护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第七条颁布后,此类案件大部分不再以盗窃罪立案

近年来,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入侵、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日益普遍。特别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占国家事务的行为。 、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技术手段,用于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 >

也就是说,刑法对非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等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保护也有专门的规定。

本罪引入后,笔者认为,非法获取系统中的计算机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设备等,应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不应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 .

比特币是一种财产吗?

那么问题的重点又回到了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等。是财产还是计算机系统?所谓财产,既包括商品,也包括货币。

是货币吗?没有

并根据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防控规定》关于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请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的规定,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相关虚拟货币都不是真实货币。

它是一种商品吗?模糊,是虚拟商品

既然虚拟货币不是货币,那么它是商品吗?

早在2013年央行等部委发布的《货币风险提示》中就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且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

本通知基本反映了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定性,即虚拟货币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和虚拟财产。 “财产”在财产犯罪等犯罪?答案是否定的。

虚拟财产和商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吗?最高法院的观点是不恰当的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起草《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在“解题”过程中,有人提出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最高法院当时的研究结论是,这种意见是不恰当的。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盗窃罪中将虚拟货币或虚拟财产认定为公私财产,超出本司法解释的权限和范围。根据1998年关于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谓金融不仅包括实物,还包括煤气、电、天然气等无形物品。货物不属于盗窃罪的所谓财物范畴。

因此,盗窃虚拟货币也应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其次,大量的虚拟货币盗窃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行为;

在大量的虚拟货币盗窃案件中,被告人大多是在未经他人许可或国家许可的情况下采用、设置、账号密码截取工具和木马、强行破坏安全工具等。

第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从定义上来说,广义的虚拟货币既包括游戏币,也包括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用于购买本网站服务的特殊货币。使用最广泛的是腾讯的Q币盗窃比特币怎么定罪,可用于购买会员、QQ秀等增值服务。还包括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的限量代币,如比特币(BTC)、莱特币(LTC)等。

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是指存储在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它们的状态要么在存储中,要么正在被相关人员编辑,要么正在通过网络发送到其他终端,通过一些特殊的工具发送到移动存储设备,是犯罪对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