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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imtoken苹果版下载 2023-05-29 05:36:24

发改办〔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盲目无序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风险隐患,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我们现在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活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了解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性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科学发展的带动作用有限。和技术进步。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

二、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二、三、四,十九届五中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控、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理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严禁上下游产业链监管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整顿工作;省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整改工作,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明确具体实施方案。中央部署、省级落实规划要求,细化落实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宣传标语

坚持分类。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进度和实施路径。

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保持积极和安全。在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过程中,既要积极行动,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速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综合回顾

(三)查看已有项目。综合梳理当地已投产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梳理虚拟货币的公司和规模”挖矿”项目一一上线。算力、功耗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全面排查大数据产业园和高科技园区是否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园区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宣传标语,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场”,确保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检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对新在建项目进行梳理排查。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方面的排查,建立在建或在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出、梳理所属企业基本信息、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生产时间等,一一在节能审核、申请用电等环节加强筛选确保整理调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用电异常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用电异常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监测,加强对异常用电的监测和分析。对数据中心大电力用户进行现场巡查,对非调度等系统原因的并网电厂进行监控,降低并网电厂负荷,防止公众并网电厂从拉动专线直接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发现的违规供电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宣传标语

四、严禁新项目投资建设

(六)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强能源消费双管控,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源消费双管控考核体系,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源消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验证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源消耗双控考核中,按能耗倍增的新项目。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增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淘汰”前新增上市后,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被视为淘汰产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2005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40).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督排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边界,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推广以发展数字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名,拓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企业开展信用监管,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宣传标语,将企业承诺内容和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依法办事。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安装和通电,严格使用电报进行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停止申请的应用安装项目。线等建设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企业供电。加强对电力、电报安装业务的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等方式开展抽查核查。

(10一)严禁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挖矿”项目。对于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得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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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10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供电项目先于并网,专线供电。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严肃查处并依法惩处违法供电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电动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已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10三)实施差别电价。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对“淘汰”企业实行电价,价格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费。

(10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企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的筛选,不得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的收益。电力市场必须在时限内退出。

(10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现有项目在税收、租金、水电等方面得到地方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必须停止和取消限时内,地方政府不得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10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金融服务采取多种形式的信贷支持,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

(10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限期淘汰。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淘汰现有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未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停产或关闭。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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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措施

(10八)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信、网信、金融等部门协调推进“矿”活动整改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扎实推进整治工作。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财务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认定的矿井进行定位平台等。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的项目,并对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进行全链条治理,贸易联系。各地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平台为整个社会解除对虚拟货币的封锁。 “挖矿”项目的监控通道。

(2十)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进度和成效,确保各地区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机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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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政府  

人 人 白银银行

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银色安全理事会

国家能源局

2021 年 9 月 3 日